厘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定位与内涵
高丰

Investigation into authorized public data operation: its positioning and nature
Feng GAO
表2 部分省市法规政策对“数据开放”的定义
地方政策 出台年份 定义 是否视为公共服务 是否约定数据特性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2017年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 ×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2019年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 2020年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 ×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2020年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 ×
《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 2020年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数据开放主体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2021年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提供可机器读取的公共数据的活动 ×
《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2021年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的行为 × ×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2022年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
《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2022年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 ×
《重庆市数据条例》 2022年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
注:每个定义语句中,通过下划线标记了约定的数据特性。